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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学会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学会课题研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省学会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及个人会员、广大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校长、广大教师的立项申请。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省学会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单位、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群众性;

4.课题有创新性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五条 省学会课题实行五年规划制,每5年发布一次《吉林省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省学会课题指南》),指导课题申报工作。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申报一次,第一次立项审批在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年度为每年4月1日--5月30日受理申请,6-8月组织审批,8月底公布立项课题名单。规划截止年停止立项,进行下一个五年规划和课题指南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省学会课题分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课题负责人在申报立项时应申明所申报的课题类别,立项课题类别最后由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第七条 申报省学会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凡是在吉林省中小学校(包括民族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研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包括高师院校)、教育行政等部门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较强的创新、研究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人员;

2.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八条 课题申报程序

1.省学会课题申报工作,申请人可以从《省学会课题指南》选题范围和要求确定选题,也可从所在地区或单位以及教师教育教学中遇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出发自行确定选题;

2.每个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课题结题后方可申报下一项课题,一个规划周期内最多申报两项课题;每个课题限报一名负责人;

3.课题研究周期最短为二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省学会各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和本专业学科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各分会、理事单位、师范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直接向我会申报;省学会个人会员由省教育学会理事或学术委员推荐,亦可直接向我会申请立项。

1. 申请人按要求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所属教育学会,受理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所属教育学会上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课题申报时需交纳咨询服务费;

2.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同时申请省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条 省学会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根据立项课题的理论和应用推广价值,省学会将择优对部分重点课题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省学会课题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公示。

初审:省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复审: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汇总分类结果,报省学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科聘请专家,组织召开课题立项评审会确定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

公示: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省教育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公示无异议后秘书处向课题负责人寄送同意立项的正式批复,并同时通报分管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吉林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学会秘书处制定并发布科研规划、课题研究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立项审批;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规划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三条 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对课题进行全面管理,并指导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管理工作。课题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经省教育学会与市(州)级单位会员和专业委员会自愿协商同意,对于部分规划课题,可委托其代为管理;分管单位和部门对代管课题行使指导和管理权。

第十四条 过程管理包括:开题、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和实验推广等。

1.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上报课题管理单位。

2.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依托的部门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建设、经常性活动、成果转化等。

3.报告制度: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于每年的12月底前提交分管单位。报告内容主要是研究进展情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中的重大学术活动等。

4.档案制度:课题研究工作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人员变动情况,研究中获得的实验数据、阶段成果,主题学习和培训情况,专家引领和指导情况,学术研讨情况等研究和学术活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保存。

第十五条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抽查制度。重点抓好课题的开题、中期和后期管理工作,注重课题的开题启动、研究进度、学术质量。省教育学会通过多种形式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在吉林省教育学会网站上发布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依托)单位同意,分管单位审核通过,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或管理单位;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吉林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4.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5.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吉林省教育学会将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学会网站等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结题鉴定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吉林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或分管单位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报请成果鉴定的课题必须准备的材料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结题报告),成果简介,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以及其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一般规划课题须提供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重点课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同时交纳成果鉴定咨询服务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学会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方式,由课题组自行选择。成果鉴定和课题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评审方式实施,专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至少有1至2人是所属专业或学科专家,专家人选由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相关费用由课题组承担;代管省级规划课题的单位会员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专家组人选提名,报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批;课题组成员和课题组顾问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和验收的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条 专家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合格办理结题手续,颁发结题证书。同时通报给课题负责人所属学会。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鉴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进一步研究并修改和完善研究报告,重新申请验收。二次验收仍未通过者,按未完成课题研究处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课题。

第五章 推广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教育学会每两年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比表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吉林省教育学会会刊发表、利用吉林省教育学会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每个规划期结束后,吉林省教育学会将评选出一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加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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