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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8〕231号)

2019-01-07

长春师范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保证教学研究工作上水平、上质量,推进我校教研课题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研课题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按照上级课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的课题管理范围。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一)课题研究应突出应用性,体现创新性,对解决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问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课题有创新性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三)课题主持人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研究能力,且有必要的教学工作积累。

第四条 课题立项工作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开展,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涉及到全校性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可适当延长至3年。

第五条 教研课题立项主体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等。对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的专业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教学团队负责人、优质课程负责人、教育研究基地负责人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立项种类与级别。

(一)教研课题立项种类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和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包括课题研究内容属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且经学校统一组织申报并获得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课题。

1.国家级课题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委托或教育部所属各司局机构等设立的教改课题。

2.省部级课题指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会等设立的教改课题。

3.厅局级课题指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吉林省教育学会、吉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等设立的教改课题。

(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包括课题研究内容属于教育学学科研究方面的、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备案的课题,课题级别按《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7〕257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立项申报程序。课题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学校下发立项申报通知,课题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初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课题管理部门。

第八条 立项评审程序。

(一)学校课题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校级课题进行汇总、分类、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立项的校级课题,具备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的立项申报遴选资格。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按本办法和上级课题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课题基层管理单位、课题主持人共同实施管理。学校是教研课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以及对课题的宏观领导、经费核定、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咨询服务等。学院和校属其他行政、教辅部门是教职工教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立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把握课题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

第十条 课题管理实行目标化管理,严把课题的开题启动关、研究进度关、学术质量关和经费使用关。课题过程管理主要实行五项制度:立项通报制度、开题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变更审批制度、动态奖惩制度。

(一)立项通报制度。课题立项后,学校向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下发立项批准文件以及立项通知书。

(二)开题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应在立项后2个月内完成课题开题论证,填写开题报告书,经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意见。

(三)中期检查制度。课题立项一年后,课题主持人应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变更审批制度。课题研究过程中,凡对课题计划、目标、内容、进度、人员等进行调整的,课题主持人应在课题中期检查期间填写课题事项变更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经课题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课题研究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如期结项,课题主持人可在中期检查的时候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要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五)动态奖惩制度。对在课题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研究工作进展比较好、意义重大、成果突出的课题,经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后,可通报表彰或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或评奖时予以优先推荐。课题基层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课题研究的优劣情况,对学校资助的课题经费进行适度调配。对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研究成果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经费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校级课题,学校将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章 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与划拨。

(一)我校在职人员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教研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8〕139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

(二)课题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其到账的课题经费须单独立项,单独核算。

(三)课题经费来源于学校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课题,其经费在课题审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两次进行划拨:开题论证通过后,课题经费的1/2将在课题立项的第二年年初划拨至课题基层管理单位(教师的课题经费划拨至所属学院统一管理,校属其他行政、教辅部门教职工的课题经费划拨至高等教育研究所统一管理),课题基层管理单位需单独设立“教师教研课题专项经费”;课题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中期检查后,课题经费剩余的1/2将在中期检查通过的第二年年初划拨至课题基层管理单位。

(四)学校划拨至课题基层管理单位的资助经费,如当年未使用完毕,结余经费在年末由学校统一收回,不累计至下一年度划拨。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标准。

(一)对中央财政予以经费支持的国家级课题,学校按到账经费1:1比例予以资助。

(二)对中央或地方财政不予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以及校级重大课题和青年基金课题,学校按课题级别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级课题资助2万元;

省部级重点课题资助5000元,一般课题资助3000元;

校级重大课题资助10000元,青年基金课题资助2000元。

其余级别和种类的教研课题学校概不予以资助。

(三)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的课题,应是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且课题承担单位为长春师范大学的立项课题。未经学校统一申报而单独立项的课题,学校概不予以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教研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以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对于经费的开支和使用,严格按照《长春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央拨款到账的经费,管理费和间接经费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7〕141号)和《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7〕14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的审批与监督。

(一)各学院教师的教研课题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8〕139号)文件规定执行,校属其他行政、教辅部门教职工的教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审批需部门负责人和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人双签。

(二)课题基层管理单位在审批和使用“教师教研课题专项经费”时需认真做好记录,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年终将“教师教研课题专项经费”使用总结报送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研课题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严禁将课题经费用于和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三)学校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将定期对课题基层管理单位的“教师教研课题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课题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和计划财务处,其经费立即停止使用。学校资助的经费由学校收回,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结余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结题和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期满取得预期成果,课题组应填写结题验收书,经所在部门审批同意后与成果佐证材料一并报学校。对于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项成果除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主管部门要求的结项基本成果要求外,还须提交1份与课题研究内容相符的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校级教研课题结题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教研课题,研究期满,按照上级课题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题。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课题验收合格,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研究工作及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达到研究期限不能如期结项的课题以及超过延期结项时间仍不能结项的课题,将予以撤项处理。撤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级别的教研课题,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教研课题立项名额相应缩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度立项课题开始施行,《长春师范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6〕2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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