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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5月)

2016-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研课题)的管理,提高立项课题的研究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课题研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我省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为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繁荣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服务。

第三条 教研课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教研课题的统筹管理,省教育厅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教研室)承办教研课题规划、立项、检查、鉴定和评审的具体工作。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教研课题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教研课题实行五年规划制,每5年发布一次《吉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指导课题申报工作。规划执行期间,对特别重要急需研究的课题,可进行临时申报并立项评审。临时申报课题的完成时间应在同一规划期内。五年规划期间的最后一年停止立项评审。

第五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要求:

1.课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相一致。

2.课题有创新性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3.课题与本地、本校和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实际相结合。

4.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具体,方法科学,措施可行。

5.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具备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规划起始年,省教育厅下发《课题指南》),申报者可参照《课题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确定具体的课题题目,但不限于《课题指南》的具体范围。

第七条 教研课题分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课题负责人在申报立项时应申明所申报的课题类别,立项课题类别最后由省教研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第八条 凡是在吉林省中小学校(包括民族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研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包括高师院校)、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较强的创新、研究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人员均可申报。鼓励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优秀教师积极申报。

第九条 申报立项的课题,应按要求填写《吉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者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其研究能力和学识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县(市、区)教研部门、市(州)教研部门审核后将《申报表》和《教研课题汇总表》报送省教研室(省直属单位可直接上报)。省教研室不直接受理课题负责人个人的立项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课题立项的负责人应实际主持课题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申请人在一个申请期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规划执行期间不能超过两项。每项课题限报一名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已向其他科研课题系列申报的课题不得再向本系列申报。没有充足理由而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5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委托省教研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在吉林教研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经评审准予立项的课题,由省教研室备案并向课题负责人发放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即可启动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章 研究实施

第十四条 教研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应在2年以上,5年以内。

第十五条 教研课题的研究应侧重于基础教育教学实践过程的研究,应有实验基地以及相对完整的实验过程和实验周期。

第十六条 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认真按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在课题研究结束前,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向省教研室上报课题进展情况,省教研室对课题进展情况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抽查制度。重点抓好课题的开题、中期和后期管理工作,注重课题的开题启动、研究进度、学术质量。省教研室通过多种形式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在吉林教研网上发布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报省教研室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及主要参与者。

2.改变课题名称或课题学科分类。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严禁发生下述情况,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取消课题立项;同时,课题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学术质量低劣,毫无价值。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对课题研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应对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研究的成果进行系统总结,填写《结题鉴定书》并完成结题报告,上报课题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应按照课题研究计划执行。结题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向省教研室提出申请,说明结题理由、结题时间、结题的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题应提交完整的课题成果材料,包括《结题鉴定书》、结题报告和必要的过程性材料一套。规划课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重点课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教学和管理实践性研究项目除研究报告(或论文)外,同时还应提供与成果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的结题评审采用专家组鉴定制。专家组的组成由省教研室提出建议名单,由省教育厅确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评审鉴定。根据具体情况,鉴定可采取鉴定会议和通讯评议两种形式中的一种。专家组鉴定后,要写出鉴定意见。鉴定结束后,结题鉴定书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确认通过结题的课题,由省教育厅颁发《吉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五章 推广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地区教研部门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七条 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所有结题课题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教研成果予以表彰,择优推荐公开发表或结集出版,并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通过结题鉴定的优秀教研成果可参评吉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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