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提升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加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服务,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服务。
第三条 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实际需要,鼓励前瞻性、开创性、可操作性的学术导向,理论创新,资政育人。
第四条 研究项目的申报面向来自会员单位、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教育研究工作者、管理者及广大教师等,通过学会组织系统申报。
第二章 研究项目类别
第五条 研究项目是学会设立的规划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的总称,主要包括规划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
规划课题。包括五年规划课题、补充重点课题及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五年规划课题每5年发布一次,分为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一般研究课题。补充重点课题的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启动。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每1-2年发布一次,分为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一般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由分支机构负责筹措。
年度应急课题。为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会及会员单位的迫切需要立项研究的课题,分为重大攻关课题和重点课题。根据实际需要,以委托方式,随时予以立项。
第六条 各类别课题的研究重点
1.重大攻关课题。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重大战略性决策问题,开展前瞻性、综合性、实证性调研分析及比较研究,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咨询及实践应用价值。
2.重点调研课题。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调查研究。研究成果要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价值。
3.一般研究课题。着重围绕高校教学改革实际需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教改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力求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第三章 研究项目的组织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接受会长办公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学会秘书处学术部具体执行课题发布、申报、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项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学会组织系统中的各会员单位,承担申报项目的预审工作,预审合格的项目报学会秘书处参加评审,同时负责一般课题的常规管理。
第九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管理具有指导责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项目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研究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
2.重大、重点课题要求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学会研究课题者必须按规定结题后方能申报。
第十一条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程序受理课题申报。研究项目指南、申报书等资料在学会网站公告栏下载。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单位所属学会会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学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五章 研究项目的评审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评审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 成立立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学术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复查,筹备评审会议。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程序评审,规划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遴选,重大攻关课题一般需要进行答辩。获小组专家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有资格列入拟立项的名单。特殊事宜上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学会研究项目的人员不能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严格专家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对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以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收受宴请、礼金和礼品。
第十六条 拟立项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及事实根据,写明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提交学会秘书处。
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课题,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予以正式公布,秘书处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学会不收取研究项目的评审费。
第六章 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学会秘书处负责制订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研究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组织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组织专家对重大攻关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进行开题、中期检查及结题鉴定;指导推荐会员单位对一般立项课题进行管理,并出具结项证书;组织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交流、推广。
各单位会员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协调学会组织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及成果鉴定等工作;承担一般研究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并将鉴定合格的项目成果报学会备案并办理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提交变更报告给管理部门备案,不履行变更手续者,不予办理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研究项目性质及成果形式确定研究课题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3-4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须提交下列材料: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书、中期检查报告书、结题报告书、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负责人失去研究条件和能力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方向及内容,造成研究成果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做变更报告的项目。
第七章 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会资助的研究项目包括五年规划课题、补充立项课题、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中的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及年度应急课题。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研究项目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回执表》,并按照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部。
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第一批拨款在开题之后,第二批拨款原则上在中期检查之后。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自立研究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印发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