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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6-12-28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若干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具体指:在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在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成果方可被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在编、在职、在校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辅和教学管理工作),连续三年满工作量的。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方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各学院评选出的教学成果获奖人数不超过本部门教学编制数的20%。

第六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的材料有:《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反映本项成果的教学成果报告或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须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八条 学校聘请专家对申报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可推广性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评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通过,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在学院的推荐和学校的综合评审中,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担国家、吉林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学校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全校教职员工在3天的公示期内均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存在异议的奖项组织复审,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为1500元,二等奖奖金为1000元,三等奖奖金为800元。凡由我校组织申报并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给予配套奖励。获奖成果只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者,即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高等教育研究所。

2004年制定

2016年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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